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一三號
原告申○○○右原告與被告午○○○、辰○○、寅○○、卯○○、戌○○○、甲○○○、壬○○、癸○○、巳○○、庚○○、酉○○、未○○、辛○○、丁○○、己○○、丙○○、戊○○、乙○○、子○○、丑○○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伍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官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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