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7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7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故意毀損幣券,致不堪行使,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毀損面額壹仟元新臺幣捌張及面額壹佰元新臺幣貳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五條之毀損幣券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之毀損之面額一千元新臺幣八張及面額一百元新臺幣二張,應依上開條例第六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
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簡易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雅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五條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