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NGUYENVANIANG(中文姓名: 阮文江 )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月14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800026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GUYENVANIANG(中文姓名:阮文江)冒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文
件,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NGUYENVANIANG(中文姓名:阮文江;下稱阮文
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12月31日23時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號7樓(東協廣場聖亞納KTV
)。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為警盤查時,冒用拾獲之NGUYENKIM
CUONG(中文姓名: 阮金強 ;下稱阮金強),居留號
碼LC00000000號居留證,以阮金強之身分接受員警盤
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阮文江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臨檢而查獲,有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查處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居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
書各1份、阮金強之居留證影本1份等附卷可稽。
三、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
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移
送人持阮金強之居留證為警扣押,因阮金強之居留證非查禁
物,亦非被移送人所有,依法尚難逕予沒入,附此敘明。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阮文江違反本法之動機、行為之手段、違
反義務之程度、所生之危害,復衡以被移送人之經濟、年齡
、智識、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本件被移送人阮文江係逾期
居留之外籍移工,被查獲後態度不佳,經移送機關送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臺中市專勤隊查證身分後,始坦承上情,核
被移送人阮文江以拾獲他人之居留證冒用該身分而掩飾其逾
期居留之行為,已破壞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甚鉅,爰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第2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家汝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