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9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允桓
被 告 洪朝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498元,及其中新臺幣39,691元自民國
93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