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司調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誌明 、 盧麗華 間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調解聲請係聲明相對人盧麗華應就坐落彰化縣○○鎮○
○段○○○號土地及同段61建號建物於民國93年3月19日以買
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洪誌
明所有等語。經查,本件業於107年12月26日函詢相對人等
到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見回覆,應已難期待相對人等實際
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爰依首揭說明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