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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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楊惠芬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