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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