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乙○○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寶堂法官童有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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