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九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世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一五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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