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88號
原   告  林建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純燕 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6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
張訴之聲明內容,應以其所主張塗銷之抵押權債權額新臺幣壹佰
肆拾肆萬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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