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724號
原 告 彭文德
被 告 廖雪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
十四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三月二十七
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