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八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年籍「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均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年籍之「民國000年0月00日生」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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