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七一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LIUMUIKHIM,印尼國人)之護照等個人基本資料,以及被告於印尼國之確實住居所地址。
二、本件起訴狀印尼文譯文及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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