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富豪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之收支表。
(二)清算期間之損益表及收支表已經監察人審查之證明。
(三)補繳費用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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