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字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字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