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五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五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