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六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被告之護照、居民證等個人基本資料,以及被告於大陸地區之住居所地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