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35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1735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3年4月15日│189,000元│99年10月28日│SB0000000│├──┼─────────┼───────────┼───────────┼───────────┤│002│93年4月25日│166,000元│99年10月28日│SB0000000│├──┼─────────┼───────────┼───────────┼───────────┤│003│93年4月22日│57,000元│99年10月28日│UB0000000│├──┼─────────┼───────────┼───────────┼───────────┤│004│93年4月5日│188,000元│99年10月28日│SB0000000│├──┼─────────┼───────────┼───────────┼───────────┤│005│93年4月10日│186,000元│99年10月28日│SB0000000│├──┼─────────┼───────────┼───────────┼───────────┤│006│93年5月30日│190,000元│99年10月28日│UB0000000│├──┼─────────┼───────────┼───────────┼───────────┤│007│93年5月5日│195,000元│99年10月28日│UB0000000│├──┼─────────┼───────────┼───────────┼───────────┤│008│93年5月10日│188,000元│99年10月28日│UB0000000│├──┼─────────┼───────────┼───────────┼───────────┤│009│93年4月30日│178,000元│99年10月28日│SB0000000│├──┼─────────┼───────────┼───────────┼───────────┤│010│93年5月20日│176,000元│99年10月28日│UB0000000│├──┼─────────┼───────────┼───────────┼───────────┤│011│93年5月15日│155,000元│99年10月28日│UB0000000│├──┼─────────┼───────────┼───────────┼───────────┤│012│93年6月10日│185,000元│99年10月28日│U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