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鴻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鴻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