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57號
原告 温哲軒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宜靜
被告 陳捷容
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6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14,000元+264,000元(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4元×60,000元=264,000元)=578,000元】,再扣除被告先前已償還90,000元及商品代墊款8,400元,故原告請求之金額為479,6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4796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