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訴字第7號

原告 王憶茹

訴訟代理人 周朝陽

被告 陳英治

陳道明

林樹泉 住○○市○○區○○路0段00號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庭玉

被告 林姿伶

林進賢

黃荽苗

洪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訴之聲明應更正為按被告持有新北市○○區○○○路

00號、75號戶數之比例各分擔之金額,不得請求被告共同給付(因被告持有戶數比例不同)。原告應於文到3日內補正提出更正訴之聲明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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