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弘威泰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叁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德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