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戴顯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