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二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乙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本院送達證書、拘票(一式二聯)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乙份在卷足憑,足證被告確已逃匿,依照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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