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黃勝文 律師被告海洋家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海洋家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塗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海洋家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東法官劉以全法官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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