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劉樹人
相 對 人 藍天創意傳播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定國
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 律師
       黃國雄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
院102年度壢勞小字第23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
,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
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1
紙及桃園縣政府102年8月8日府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
認定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證明等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
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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