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2年度店簡字第80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許式輝
陳勇全
林紀威
被 告 林玉堂
訴訟代理人 林玉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店簡字第801號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2月25日與原告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繳款,故本件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共積欠新臺幣(下同)154,616元迄
未給付。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㈠、原告起訴請求權基礎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惟未見提出
GEORGE&MARY卡約定書,無從確認。
㈡、原告提出之交易明細表,僅係內部系統所製,相關參數、系
統可信度皆無所悉,且無製作名義人之印信,充其量僅為證
物之清單,而非證物,應無證據能力。
㈢、契約成立在形式上,應有兩造共同簽章之紙本文件,由原告
提出之契約,無法判斷契約已依約定內容成立,且按約定方
式,每年自動更新展延之要件,需有被告於屆期前30天,不
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及原告審核同意,原告每年審核同意
之證明,尚需原告提出,始能單方證明契約或有繼續效力,
未見提出。
㈣、又原告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規定,於訂立定型化契約
前,給予被告合理之審閱期間,依同法第12條規定,至少就
高額利率(個人信貸18.25%、遲延利息20%)部分,應為無
效。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其依系爭契約請求
清償所積欠之款項,即屬有據。
㈢、被告辯稱原告提出之交易明細表,僅係內部系統所製,相關
參數、系統可信度皆無所悉,且無製作名義人之印信,充其
量僅為證物之清單,而非證物,應無證據能力云云,然揆諸
一般現金卡信用貸款交易習慣,貸款人均親自至ATM櫃員機
進行操作,ATM櫃員機列印之交易明細表亦由貸款人自行留
存,本件原告提出之交易明細表由電腦計算列印,被告僅以
系爭交易明細表係內部系統所製,相關參數、系統可信度皆
無所悉云云空言否認,委不足採。
㈣、被告又稱原告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給予審閱期間。且利率約定
過高應無效云云。惟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
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固有明文;然上開規定之立法目
的係在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使消費者在訂立定型化契約前
,充分了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約定,故如消費者於訂立定型
化契約時已充分了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及意義,自不得
再執審閱期間相關規定,主張排除契約條款之適用。經查,
被告不否認於系爭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簽名之事實,然
未能提出原告未給予其合理審閱期間之具體事證以實其說,
故被告上開所辯,尚難採信,且原告上開利率,未逾民法第
205條所定最高利率年息20%之限制,被告主張高額利率(個
人信貸18.25%、遲延利息20%)部分無效,亦無所據。此外
,被告亦提出抵銷抗辯,惟未具體指出以如何之給付、金額
、那筆費用…等業已溢繳,及溢繳費用額度為何,亦未提出
實據得以稽考,僅泛稱以其過去所繳抵銷,自非有據,洵難
憑採。
㈤、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合計1,6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