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9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90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郁
       程秀萍
被   告  廖文進
       葉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7日上午9時55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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