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8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范青竹 上列聲請人與 胡珍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8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范青竹 上列聲請人與 胡珍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