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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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203號
原   告 上耀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展當舖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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