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小字第1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余諧
       周炳宏
被   告 金色階時梯時尚金飾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莊馥菁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新小字第141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上午9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金色階時梯時尚金飾有限公司、莊馥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伍萬叁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
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金色階時梯時尚金飾有限公司、莊
馥菁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葉東平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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