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851號
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黃郁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民國101年6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七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