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呂耀能
複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陳俊杰 即 陳棋孝 之繼.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謝珠云
被 告 林瑋婷 即陳棋孝之繼.
法定代理人 林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新小字第13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6月19日上午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謝珠云、陳俊杰、林瑋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棋孝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棋孝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葉東平
法官曾鴻銘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結欠金額│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
│1│27,660元│26,326元│①自99年8│①自99年9│
├──┼────┼────┤月1日起至│月2日起至│
│2│27,660元│27,660元│100年3月1│100年3月1│
├──┼────┼────┤日止按年息│日止按年息│
│3│22,654元│22,654元│1.51%計算│1.51%之10%│
├──┼────┼────┤之利息。│計算之違約│
│4│22,653元│22,653元│②自100年│金。│
││││3月2日起至│②自100年│
││││清償日止按│3月2日起至│
││││年息2.51%│清償日止按│
││││計算之利息│年息2.51%│
││││。│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