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9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正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原至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
柒佰叁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