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許金釵法官莊金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