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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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71號
聲請人甲○○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未成年子女成年為止,扶養期間超過10年,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計算式:5,000元×12月×10年=6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