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 簡文堂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叁萬叁仟玖佰壹拾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蔡岳霖附表:
㈠上訴聲明第1項
即原判決就其附圖所示編號A之花園(面積152.89平方公尺),命上訴人給付之不當得利(元以下4捨5入):
(10200×152.89×5%÷12×11)+(10752×152.89×5%÷12×36)+(12375×152.89×5%÷12×23)=499375㈡上訴聲明第3項
⒈原判決主文第2項扣除花園部分,以申報總價額年息2%計算之價額(元以下4捨5入):
(10200×220.69×2%÷12×11)+(10752×220.69×2%÷
12×36)+(12375×220.69×2%÷12×23)=288330⒉原判決主文第3項因屬定期給付,且其期間無法確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元以下4捨5入):
12375×220.69×2%÷12×120=546208㈢綜上,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333,913元。
499375+288330+546208=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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