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玉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1年10月3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劉玉祺 」應更正為「劉玉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劉玉祺」,應更正為「劉玉琪」,蓋依該宣示判決筆錄之當事人欄及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被告姓名均為「劉玉琪」,且依卷證資料及戶籍資料,被告之姓名均為「劉玉琪」,是主文欄「劉玉祺」應係誤繕,應予更正,且此更正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本院自應職權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