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70號聲請人 姜宜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晴媛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0000000)有無提示。
二、請提出與謄本相符之附表(如附件)。
三、請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區○○段○○段○○號、
982建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