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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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威指定辯護人袁烈輝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
8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關於理由欄「壹、三、(二)」第三至四行所載「及於
100年8月10日與 張家富 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部分,應更正為「及於100年8月10日與張家富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
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茲原判決有如主文所述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鄭舜元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