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1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17號原告 許健福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其經訴願程序者,應附具決定書,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1項、第2項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未於訴狀正確記載當事人,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1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0月8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並經原告之母於同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郵件簽收影本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許瑞助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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