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明進
王明智 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素蓮
陳火財 賴文農 沈素梅 沈坤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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