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明進
王明智 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素蓮
陳火財 賴文農 沈素梅 沈坤沅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命合併辯論並為合併判決),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利益,就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就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部分為997萬2,400元,合計2,497萬2,40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7,736元。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一併補具上訴理由狀到院(應附含全部證據之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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