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533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幸美 、 朱耀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逾期六個月以內及超過六個月之具體利率及該利率之計算式為何?
二、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兩成計息,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兩成計收違約金,則貴會請求之違約金是否逾期六個月以內應為:『(利息即140,000元×逾期六個月以內之利率)×逾期六個月以內之利率』,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為:『利息即140,000元×逾期超過六個月之利率)×逾期超過六個月之利率』?
三、債務人張幸美、朱耀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