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7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278號原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法定代理人 黃清結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被告 鍾麗琪
丘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鍾麗琪應將門牌號碼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號四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鍾麗琪、丘美珍應連帶給付原告壹拾壹萬柒仟零肆拾元,及自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鍾麗琪、丘美珍應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日連帶給付原告貳佰伍拾貳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鍾麗琪負擔五分之三,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卓立婷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霜潔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