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35號聲請人 沈一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債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附表:99年度除字第63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E─三三九0─六│1│10,000││├─┼──────────────┼─────────────┼──┼─────┼───┤│2│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E─五三四一─七│1│10,000││├─┼──────────────┼─────────────┼──┼─────┼───┤│3│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E─五三四二─九│1│1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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