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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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小字第32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179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