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調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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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調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調補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乙○○、丙○○間撤銷贈與事件,係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伍仟肆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