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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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一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七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在南投縣南投市署立南投醫院旁,將海洛因滲水後,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晚間七時十分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號前,為警盤查,經採尿化驗呈嗎啡陽性反應,並扣得被告所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點0五公克(空包裝重0點四二公克),而查獲上情。惟被告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死亡,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因上揭扣案物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七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白粉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毒品海洛因成份,淨重0點0五公克(空包裝重0點四二公克),此有該局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調科壹字第0九五二三0三五五三0號鑑定書一份附於上開偵查卷第二三頁可稽。而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