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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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81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吳明次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12月18日起至122年12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吳明次於92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550,000元,借款期限自92年12月24日起至112年12月2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吳明次自96年8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348,53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期間第三人吳明次於96年3月15日將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8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鄉○○○○段│1117-1│建│82.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58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圍│├──┼─┼──────┼────┼────┼─┼─┼─┼─┼─┼─┼─┤│001│47│台南縣將軍鄉│台南縣將│3層樓房│51│64│64│11│19│平│全││││長沙村8鄰長│軍鄉山子│加強磚造│.0│.2│.2│.1│0.│方│││││沙65之3號│脚段1117││0│1│1│5│57│公││││││-1地號│││││││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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